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置以下十八种违规违法行为:
1.拒不配合村(社区)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2.拒不配合汽车站、国省道、高速公路口、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临时检测站等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的体温检测和疫情信息登记等卫生检疫措施的行为;
3.拒不配合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全区物业小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出入小区人员管控等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4.湖北(疫区)来开(返开)或途径湖北(停留2小时以上)来开(返开)人员应当执行但不按规定执行14天居家观察措施的行为;
5.明知自己是密切接触人员隐瞒不报以及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疑似暴露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6.确定病例患者或疑似病例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7.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行为;
8.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宴席和大型群体性活动等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9.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的行为;
10.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团队旅游活动的行为;
11.不按规定执行区内班线客车停运(应急运输车站除外)或城市公交车营运时间调整等交通运输管控相关要求的行为;
12.农贸市场、超市、活禽经营店和餐饮店等经营单位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或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行为;
13.不执行景区、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棋牌室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公共娱乐场所暂停营业规定的行为;
14.恶意抢购、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5.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虚假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6.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防护用具等行为;
17.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行为;
18.其他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或依法移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快、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开州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