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问题居民一直很关心
前两天小编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随后也收到了不少留言
非农户口是否能原址改建?
乡镇场镇内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如何补办?
今天我们继续来了解......
属户籍制度改革形成的转非居民,其保留唯一宅基地的,可根据相关文件继续享受宅基地有关政策,如其子女户口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子女申请改建其农房的,可先办理转移登记,在完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后,再按程序申请改建。如因部分征地等原因转非,原房屋未拆迁补偿,且仍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征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可以申请改建。
非农户口原则上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户口因继承而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不得申请改建。如因部分征地等原因转非,原房屋未拆迁补偿,其房屋属唯一住房且没有补偿,仍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征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可以申请改建。
(资料图)
产权人属于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居住地生产生活,且其户籍所在地未分配宅基地,经户籍地、长期居住地双方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证明后,可在居住地申请宅基地改建。
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原址改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改建。
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5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凡涉及“新建、迁建、扩建”,且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都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如果“新建、迁建、扩建”选址范围属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
(资料图)
对于集镇内已建成的房屋,分为自建自住和违法违规开发两种情况。
对于自建自住的,且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自住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地自建自住。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建自住的房屋,且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超过标准的,按农房审批程序补办农房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不予补办,按违法用地处理。
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地自建自住,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取得宅基地,经原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且经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接收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超过标准的,按农房审批程序补办农房审批手续;如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宅基地的,不予补办,按违法用地处理。土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违法违规开发的,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不予补办,待上级政策明了之后再予处置。
县政府正在出台管控规定,拟率先实行“一张图”监管。按照市政府2017年9月审批公布的《云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0)》所确定的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实施严格的规划建设用地管控。分为两个管控区域:一是建设管控区:(1)云阳县城市外环道路以内区域,包括:双江街道、青龙街道、黄石镇、水口镇规划区范围;(2)外环道路以外所涉及的50平方公里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包括:双江街道、青龙街道、盘龙街道、人和街道、黄石镇、水口镇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二是风貌管控区:外环道路以外双江街道、人和街道、盘龙街道、黄石镇未纳入50平方公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但影响城市形态的长江、澎溪河沿线至穆龙山、龙盘山山脊线区域。
建设管控区内农村居民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申请改建的,须按“四原”原则(即: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办理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
凡纳入管控区的范围(包括风貌管控区),办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村(社)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手续时所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农村村民持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街初审后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还须按程序办理土地审批、建设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启动建设。
(资料图)
根据《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需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重点应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际占地及建筑面积、原产权证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原址改建变更登记时,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事由为:房屋原址改建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实地查看记录表附照片。
甲乙双方均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办理改(扩)建手续。但需先行分户并办理产权登记或共有产权登记,才能申办宅基地改(扩)建审批手续。申请分户登记的,分两种情形,若房屋满足分割条件,可通过分家或买卖申请办理各自的产权证;若不满足分割条件,可通过买卖或赠与方式申请办理共有产权。需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分家协议等,买方、受赠方等属于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契税缴纳凭证。另: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一方申请改建、一方申请新建住房,申办用地手续。
申请宅基地改(扩)建、迁建时应先将原不动产权证交辖区基层所留存,上报用地手续时只需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即可,不再提交产权注销手续,其原证注销手续与新证办理时一并进行。但迁建户应先办理注销,再申请用地手续。其余应提交资料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52号)文件执行。迁建户办理注销登记的要件参照注销登记执行。
更多关于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房屋
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
我们将会陆续为大家解答
大家也可以在后台留下你关注的问题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