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营销工作。因为公司老板克扣工资、加班费和提成,也不办社会保险,于是我决定辞职,但是公司不同意,并且不提供我的工资单,连考勤表也不让看。我为了保护权利,就想申请劳动部门仲裁。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呢?
中国劳动咨询网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当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往往会隐藏一些重要的证据,致使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局面,但是这并不会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要大于劳动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劳动者还可根据银行的对账单等来证明每月的工资额;劳动者也可提供在加班期间的工作记录、客户证明等来证明相关事实。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