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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云阳旧宅基地处理、农村土地房屋登记...你了解吗
2020年03月24日 20:43   浏览:750   来源:万开云同城

前段时间

小编就非农户口是否能原址改建?

乡镇场镇内的房屋没有审批手续,如何补办?

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那么关于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有什么要求?

我们继续来了解~


Q:

对于申请新建农房的农户,村组不出无房证明,占用林地的办理林地手续繁杂?


A:

1.无法律法规要求村组对申请人出具无房证明(国务院“放管服”工作系列文件中明确一些村级证明应予以取消),因房屋权属登记管辖权在本部门,所以首先应由各片区所自主查询、比对、核实其房屋权属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况,可由申请人自行书面承诺的方式予以体现,必要时片区所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其有无房屋。

2.因涉及占用林地,需办理林地手续,应督促申请人按照林业部门相关程序进行申办,待取得同意使用林地手续后方可申办用地手续。此项工作建议各基层所尽量争取辖区政府的支持,请辖区政府予以协调处置。




Q:

新建房屋后,旧宅基地如何处理,如何监督旧宅基地拆除复垦?


A:

关于建新后旧房处置问题,应按照(渝规资〔2019〕52号附件2-2)执行。同时加大建新拆旧宣传力度,对未按时拆除的要督促其拆除,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在新房建成后2个月内,自愿拆除原房,恢复为耕地,申请注销旧房不动产权利并交回原权利证书。如未拆除完毕,在遇国家、集体、企业征占地需拆除该房屋时,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赔偿)。同时,因旧宅房屋倒塌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等一切后果,由本户自行承担。”目前,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建新未拆旧的房屋,县政府已印发方案,由乡镇政府为主体组织拆除。我们在审批新建用地及核发产权证书时,对其原产权证将做收回处理,其旧房拆除问题,我们要建立台账,掌握情况,加强督促,旧房未拆除的,新证原则上不予发放。



Q:

新建农村居民点,属于“十二五”、“十三五”高山生态易地搬迁户,至今未完善农村宅基地申报审批的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A:

“十二五”、“十三五”高山生态异地搬迁户已进行拆旧建新指标抵扣的,由土整中心提供花名册,基层所进行逐户核实,再由用途管制科按市局指示要求,一次性编制增减挂钩方案解决农转用问题。对于未进行拆旧建新指标抵扣的,其旧宅基地由乡镇政府为主体组织拆除,新房按新建农房进行申办。“十二五”期间已批转的(116个)居民集中安置点,应先归还周转指标,再办理批准手续。此外,“9.1”洪灾受灾户新建的农房一并按上述口径办理。




Q:

宅基地用地手续办理需提交的资料与保存单位。


A:

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需提交的资料按类型分。

一是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新建、迁建)需提交的资料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乡(镇)村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7〕71号)附件1执行(其中:用途管制科存档农转用全部资料,辖区基层所存档农转用批复复印件)。

二是办理宅基地供地手续(新建、迁建、改(扩)建)需提交的资料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和优化农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19〕52号)附件1-1执行(其中:用途管制科验原件,仅存档申报材料扫描件〈辖区所负责扫描提供〉,辖区基层所存档申报资料原件)。

三是局档案馆建成后,再集中进行档案移交、清理、整合。




Q:

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A: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搬迁、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易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Q: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如何处理?


A: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但依法继承、遗赠的宅基地应予登记,其中所登记权利人符合“一户一宅”的,不做相关限制;所登记权利人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应做备注,限制其改(扩)建。就我县而言,“一户多宅”的问题极其复杂,因一直以来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小、办证不规范、档案管理不到位、建新拆旧执行不严格,加之近几年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等种种原因,造成权利人一户名下存在两套及以上农房且相当部分已办理登记,很大一部分参与了复垦和地票交易。今后,按《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对不满足“一户一宅”情形的农房,除继承的外,坚决不能再受理登记;若已登记两套及以上住宅,则应建立农房“一户多宅”问题台账,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支持由符合宅基地取得资格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接。




Q: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A: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Q: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1)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原因,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

(2)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3)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4)房屋垮塌灭失超过2年的,以及继承的房屋垮塌灭失的;

(5)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6)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7)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Q: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A: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现状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建筑四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单层建筑跨度(高度)在6米以上的房屋,未取得质量安全鉴定的,也不予发证。超面积、超层、超规模建设的,未经依法处置到位和补办相关手续前均不得发证。




Q: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A: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人员销售的房屋。严格禁止通过确权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小产权房”合法化。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经有权机关依法处置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的除外。



更多关于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房屋

确权登记的相关问题

我们将会陆续为大家解答


来源: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编辑:熊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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